曾與林青霞、秦漢、翁倩玉等人合作過電影《愛的賊船》、《桑園》、《真假千金》等片的導演廖祥雄,後來曾任GIO電影處處長、駐日本新聞處主任,不幸於4月2日逝世,享耆壽90歲。中華民國電影攝影協會今(6)日證實該消息,協會秘書長呂俊銘難過表示:「阿彌陀佛,緬懷首創台灣電影輔導金制度,至今培育優秀電影人才的電影處處長。」廖祥雄靈堂設於台北市民權東路二段125號3樓308室的龍巖會舘 ,家屬也已發出訃聞。
廖祥雄曾與林青霞、秦漢、翁倩玉等人合作過電影《真假千金》,是著名的電影人,廖祥雄對台灣電影的發展有極大的貢獻,是過去少數積極促進金馬獎國際化的電影人,曾主張金馬獎增設「最佳外國影片獎項」,但在影展開展前夕,廖祥雄被指派赴日擔任新聞處主任,國際競賽項目也不盡理想,加上隔年無人接任聯絡人位置,也讓這項目最後嘎然而止。
廖祥雄的電影啟發來自於1959年奉命前往日本進行研習視聽教育,當時任大學助教的他,被日本的影像創作震懾,開啟了日後的拍片契機;廖祥雄從美國舊金山電視碩士畢業後回台,在1968年等到了首部執導電影的機會,擔任電影《武聖關公》的導演,該片上映後,片中的古戰場騎兵場景深受中影總經理喜愛,立即安排廖祥雄開拍新片《小翠》,也是翁倩玉的出道作。
隨後廖祥雄的導演生涯平步青雲,合作過的巨星不計其數,與秦漢及林鳳嬌合作過電影《女學生》、《桑園》,經典神作《真假千金》更讓翁倩玉拿下首座金馬影后,當時翁倩玉曾說:「我這一生要感謝2個人,一位是我父親,另一個就是廖祥雄。」另外,廖祥雄在1981年的作品《上行列車》中,更集結了超過50位巨星助陣,包括金馬影后楊惠姍、孫越、石松、葛小寶等人。
而廖祥雄對於台灣電影最大的貢獻,就是實施電影「輔導金」制度,他在擔任電影審查處處長期間,積極向上級爭取經費,所有的的制度細項皆由他親自擬定,可說是孕育台灣電影發展的先驅。此外,廖祥雄也對兩岸電影的交流有巨大的貢獻,是第一位開放台人赴大陸拍片的電影人,同時廖祥雄當時也准許大陸製作之非中共出資、發行的電影能在台上映。
更多 TVBS 報導
下個月當媽!孟耿如恩愛出遊 坦言「把握愛犬相處時間」
驚!秀場天王「眼皮整個掉下來」 罹帕金森症病況曝光
赴張清芳豪宅!Selina鮮肉男友「行頭奢華」驚人身分曝光
陳立農、歐陽娣娣約會全被拍!男方急撇清:朋友聚會
引用自: https://tw.news.yahoo.com/%E7%8D%A8-%E5%9C%8B%E7%89%87%E8%B3%87%E6%B7%B1%E5%B0%8E%E6%BC%94%E5%BB%96%
離婚證人 、台北離婚證人 、新竹離婚證人 、彰化離婚證人 、高雄離婚見證人
遺囑見證人 、結婚證人

呂俊銘(因自知涉案又化名呂順達)和菁星電影公司負責人林文智,涉嫌改作《拔仔狀元》為《芭樂的故事》(臺灣果王)並涉嫌偽造蔡國顯250萬資金同意證明書之犯案事實: 最高法院判例:證據之證明力,須不違背一般事理之經驗法則。 一、改作《拔仔狀元》為《芭樂的故事》(臺灣果王) 依原偵查向新聞局調取之上開資料中之被告所有菁星電影有限公司與行政院新聞局簽訂之行政院新聞局選徵製作94年度優良影視節目電視、電影採購契約書第柒條「著作權歸屬」第二款規定「本標的各集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含歌詞、歌曲、錄音、視聽、劇本、畫面、布景、道具、涉及史實部分必須使用他人資料片或其他著作)時,乙方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權人書面授權同意其著作於本標的節目中永久在國內外作非商性公開播送、公開傳輸、公開上映、改作、及重製發行之用」,依此,苟上述資金同意書確為告訴人所簽署,同意被告將告訴人之系爭「拔仔狀元」語文著作改作為「芭樂的故事」電影劇本,則理應併有告訴人之同意改作書面授權,為何上述文件中亦無此授權書面?以上所述,顯均有違一般事理之經驗法則。 呂俊銘渠等被告固辯稱於96年9月間已配合告訴人要求,更改片名及劇本內容,惟查,倘若告訴人之前確有授權被告等改作系爭著作,則被告並無違法,為何經告訴人提出異議後,即立刻更改片名及劇本內容?又倘若告訴人之前並未授權被告等改作系爭著作,則其前既未經告訴人同意改作,主觀上不能認無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犯意,自亦不能以其嗣後經告訴人發現才更改片名及內容,即謂其先前之侵權犯意因而消失,是以,原偵查以上開理由,認為被告原先並無侵權犯意,証據推理,亦顯有未洽。更何況,被告更改片名後,其劇本內容與先前亦大同小異,仍有改作之犯罪事實,原偵查就此未加詳細比對調查,偵查益顯未臻完備。 二、涉嫌偽造250萬資金同意證明書 上述所謂資金証明書,係附於被告所有之菁星電影有限公司向行政院新聞申請「94年度優質影視節目-電視、電影」之文件資料之中,而上述文件資料係告訴人主動聲請檢察官向行政院新聞局函調取得,倘若上述資金証明書確係告訴人所出具,真正無訛,則為何被告自告訴人提出告訴後,歷經多次開庭,均未曾主動積極聲請檢察官調閱?告訴人又豈有可能自曝其短,主動聲請檢察官調閱之理?而且,倘若告訴人已如上述資金同意書所載同意出資250萬元,因出資資金分配乃合作約定之重要具體內容,出資資金既已約定,雙方豈有可能無其他任何具體配套之約定(如:被告一方應出資多少?雙方各自負責事項?盈虧分配比例?何時、如何分配?等等),復連任何合作約定之書面亦付諸闕如? (民法531條明文規定委任應以文字為之) 三蔡國顯曾分別送達12封信函給新聞局和菁星電影公司,表示反對沒有授權。 四呂俊銘渠等竟然知道所有評審名單,其中有一位林姓導演?他們為何知道? 五菁星電影公司登記地址在高雄市,當時是一家經營25年的婚友社。 自由時報以「拔仔狀元控侵權 電影公司竟是婚友社」 2014/09/20 06:00 https://ent.ltn.com.tw/news/paper/814707 六監察院對於《芭樂的故事》乙案,已以院台五字第1040730481號、院台業五 字第 1040702437號函知法務部旨揭,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辦97年度偵字 第6473號等「拔仔狀元」(時報出版)著作權爭議案件之 6位檢察官,對呂俊 銘等人沒有取得書面授權下竟能率取輔導金」、「呂俊銘等人涉嫌偽造250萬 資金同意證明書」等2項重要關鍵事證,均未詳加求證及傳喚證人(琉璃工房 張毅等)出庭,便採信呂姓等被告供詞,顯然 偏袒被告,違反一般事理經驗 法則,且部分檢察官抄襲前發回續查之不起訴處分內容草率偵辦,究實情為 何?請一併詳細敘明。 法務部法檢決字第10400063760號函,法務部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紀字第 1040005536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紀權字第 1040000229號函回復。 監察院又以院台五字第1040163584號函知法務部旨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智慧財分署104年6月4日檢紀權字第1040000229號函復內容,涉避重就輕, 未予正面回復。 監察院以院台五字第1040701661號行文文化部,旨揭前行政院新聞局廣播電 視事業處未依「94年度優良影視節目電視、電影採購契約書第柒條「著作權 歸屬」第二款規定「本標的各集節目有使用他人著作(含歌詞、歌曲、錄音、 視聽、劇本、畫面、佈景、道具、涉及史實部分必須使用他人資料片或其他 著作)時,乙方應取得各該著作之著作權人書面授權同意其著作於本標的節 目中永久 在國內外作非商業性公開播送,…。」即渠「拔仔狀元」之語文著 作遭呂姓等人以「芭樂的故事」向前行政院新聞局申請配額輔導金,惟該局 於渠未提供同意改作之書面授權下,率予審核通過並任由呂姓等取得輔導 金,涉有違失。究實情為何?請一併詳予敘明。檢附陳訴資料影本1份。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以局視(業)字第1041001600號回函。 監察院院台五字第1040163583號函明示,涉避重就輕,未予正面回復。 (所有詳細證物都附呈在刑事告訴狀卷內) 七.監察院函菁星電影公司負責人等,涉有非法取得《芭樂的故事》優良電影電 視輔導金採購一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 1000427~1000530登錄在案。 ●呂俊銘渠等,在案發後,還故意設局製造蔡國顯事先同意,事後要勒索的假象,來瞞騙檢察官和混淆社會視聽,被告過於算計太聰明,意外中的意外,被查出一張250萬資金同意證明書,成為本案關鍵中的關鍵,情節如電影
呂俊銘(因自知涉案又化名呂順達)和菁星電影公司負責人林文智,涉嫌改作《拔仔狀元》為《芭樂的故事》(臺灣果王)並涉嫌偽造蔡國顯250萬資金同意證明書之犯案事實: